ign=left> R-堆积转运场地服务区域内的人口数量; C-实测的人日平均垃圾排出重量(t/人?d);
D-实测的垃圾平均容重(t/m 3);
L- 堆积转运场地允许的堆积(或填埋)高度(或深度)(m)
K1- 堆积(填埋)系数,与作业方式有关;K1=0.35~0.7
K2- 堆积转运场地利用系数。K2=0.65~0.8
附录三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
L=Q×q 1 q-岸线折算系数,参见表 1-附加岸线长度,参见表 附录四
垃圾最终处置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Q1-日处置垃圾重量(t/d);
D1-垃圾平均容重(t/m 3);
Q2-日覆土重量(t/d);
D2-覆盖土的平均容重(t/m 3);
L-处置场允许堆积(填埋)高度(m)
c-垃圾压实(自缩)系数,c=1.25~1.8;
K1- 堆积(填埋)系数,与作业方式有关,
K1=0.35~0.7;
K2-处置场的利用系数 K2=0.75~0.9
附录五
本标准有关术语解释
一、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可分为以下几类:
1.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2.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3.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和工作场所等。
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凡供人们在公共场所使用并具有收集和临时存贮生活废弃物功能的容器、构筑物和建筑物统称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可分为以下几类:
1.公共厕所;
2.化粪池;
3.垃圾管道;
4.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
5.废物箱等。
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凡是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在收集、运输、转运、处理、综合利用和最终处置生活废弃物所需的构筑物、建筑物和基地统称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可分以下几类:
1.垃圾转运站;
2.垃圾、粪便码头;
3.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
4.垃圾最终处置场;
5.贮粪池;
6.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7.进城车辆清洗站等。
四、环境卫生基层机构和工作场所凡是在城市或其某一区域内负责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和环境卫生专业业务管理的组织称为环境卫生机构。环境卫生基层机构一般是指按街道设置的环境卫生机构。
环境卫生基层机构为完成其所承担的管理和业务职责所需的各种场所称为环境卫生基层机构的工作场所。
五、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利用空气压力(正压和负压),把居民的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口沿封闭的管道网络输送到垃圾收集存放设施并具有动力源的管道系统,称为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
六、垃圾间多层或高层民用建筑中用于收集存放垃圾、垃圾容器的专用构筑间,称为垃圾间。
七、垃圾容器间单独建造或依附于主体建筑建造的用于放置可移动式垃圾容器的构筑间称为垃圾容器间。
八、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把城市居住区一定范围内的垃圾收集、存放并转装到垃圾收集运输车上的构筑物称为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
九、垃圾转运站把用中、小型垃圾收集运输车分散收集到的垃圾集中起来并借助于机械设备转装到大型垃圾运输车的,由建筑物、构筑物群组成的环境卫生工作场所称垃圾转运站。
十、垃圾和粪便码头凡具有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贮存和水、陆两种运输方式相互转换功能的环境卫生工作场所和设施称为垃圾和粪便码头。
十一、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为适应垃圾产量的变化和自然气候变化给垃圾日产日清业务造成的影响所建造的生活垃圾固定应急收集、贮存、堆放、转运场所称为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
十二、垃圾最终处置场为最终处置经综合利用后的垃圾残体或直接采用(卫生)填埋法处置垃圾所建造的场地称为垃圾最终处置场。
十三、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业用地为综合利用废弃物所建设的工业加工工厂所需要的场地,称为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业用地。
十四、涉外环境卫生设施凡涉及外国驻华机构和外籍人使用的环境卫生设施称为涉外环境卫生设施。
十五、进城车辆清洗站为维护城市市区的环境卫生,在城、郊区结合部建造的供清洗各种进城机动车辆用的清洗设施称为进城车辆清洗站。
十六、无障碍通道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在建设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时修造的能使残疾人所乘轮椅通行、回转的通道称为无障碍通道。
十七、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为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作业的需要,在城市道路与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之间所修建的过渡性通道称为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推荐]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H-垃圾所需堆积的时间(d);
式中 L-码头岸线计算长度(m);
Q-码头的垃圾(或粪便)日装卸量(t);
式中 S-最终处置场的用地面积(m2) 365-年的天数;
y-处置场使用期限(y);
凡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生活废弃物影响范围功能的容器、构筑物和建筑物等统称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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