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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电信线路||网通线路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2006-04-14     浏览次数:     

量与清洗速度确定。


4.7.2条 清洗站内设置自动清洗装置,洗涤水经沉淀、除油处理后,可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五章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及工作场所

第一节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

5.1.1条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管辖范围和居住人口确定。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指标按表5.1.1确定: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 表5.1.1


基层机构设置
(个/万人) 万人指标(m/万人)
用地规模 建筑面积 修理工棚面积
1/1~5 310~470 160~240 120~170

注:表中"万人指标"中的"万人",系指居住地区的人口数量。


5.1.2条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设有相应的生活设施。

第二节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造厂

5.2.1条 市、区、镇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修造厂。


5.2.2条 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和修造厂的规模由服务范围和停放车辆数量等因素确定。

5.2.3条 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用地可按每辆大型车辆用地面积不少于200m2计算。

5.2.4条 环境卫生的车辆、机具、船舶等修造厂的用地,根据生产规模确定。

第三节 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

5.3.1条 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可根据需要确定建设项目。


5.3.2条 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用地,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

第四节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5.4.1条 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必须设置工人作息场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淋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5.4.2条 作息场所的面积和设置数量。一般以作业区域的大小和环境卫生工人的数量计算。计算指标按表5.4.2规定: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指标 表5.4.2


作息场所设置数(个/万人)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平均
占有建筑面积(m2/人) 每处空地面积(m2/个)
1/0.8~1.2 3~4 20~30

注:表中"万人"系指工作地区范围内的人口数量。

第五节 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

5.5.1条 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按生产、管理需要设置,应有水上岸线和陆上用地。


5.5.2条 水上专用运输应按港道或行政区域设船队,船队规模根据废弃物运输量等因素确定,每队使用岸线为200~250m,陆上用地面积为1200~1500m2,且内设生产和生活用房。

5.5.3条 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环境卫生水上管理站每处应有趸船、浮桥等。使用岸线每处为150~180m,陆上用地面积不少于1200m2

第六章 涉外环境卫生设施

6.0.1条 涉外环境卫生设施应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款设置,并应提高设施建设标准。


6.0.2条 涉外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费用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筹集。设置内容和标准应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

6.0.3条 生活垃圾收集应容器化,并应分类存放。容器应封闭,严禁垃圾裸露。其他垃圾应在指定区域内堆放。

第七章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7.0.1条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


7.0.2条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按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设计。

7.0.3条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满足5t载重车通行;

二、旧城区至少应满足2t载重车通行;

三、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8~15t载重车通行;

四、目前某些狭窄路段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逐步改造。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范围如表7.0.3所示:

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表 表7.0.3


设施名称 新建小区(t) 旧城区(t)
化粪池 >5 2~5
垃圾容器设置点 2~5 >2
垃圾管道 2~5 >2
垃圾转运站 8~15 >5
粪便转运站 无 >5

7.0.4条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的宽度不小于4m


7.0.5条 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点倒车距离不大于20m,作业点必须调头时,应有足够回车余地。至少保证有12m×12m的空地面积。

附录一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

(一) 垃圾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重量:


Q=R?C?A1?A2 ……(公式1)
式中 Q-垃圾日排出重量(t/d);

R-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人);

C-实测的人均垃圾日排出重量(t/人?d);

A1-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匀系数A1=1.1~1.15;

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A2=1.02~1.05。
(二)垃圾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体积:

?……(公式2)

Vmax=K?Vave?……(公式3)
式中 Vave?-垃圾平均日排出体积(m3/d);

A3-垃圾容重变动系数A3=0.7~0.9;

Dave?-垃圾平均容重(t/m3);

K-垃圾高峰时日排出体积的变动系数;

K=1.5~1.8

Vmax?-垃圾高峰时日排出最大体积(m3/d)。
(三) 收集点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公式4)

?……(公式5)
式中 Nave?-平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E-单只垃圾容器的容积(m 3/只);

B-垃圾容器填充系数B=0.75~0.9;

A4- 垃圾清除周期(d/次);

A4当每日清除1次时;A4=1;每日清除2次时,A4=0.5;每二日清除1次时,A4=2,

以此类推;

Nmax?-垃圾高峰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四) 垃圾管道内垃圾堆积高度计算:

?……(公式6)

?……(公式7)
式中 Lave-平时垃圾每日在管道内堆积的高度(m/d);

F-垃圾管道的截面积(m2);

Lmax-垃圾高峰时垃圾每日在管道内堆积的高度(m/d)。

附录二

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式中 S-堆积转运场地的用地面积(m2);


H-垃圾所需堆积的时间(d);

R-堆积转运场地服务区域内的人口数量; C-实测的人日平均垃圾排出重量(t/人?d);

D-实测的垃圾平均容重(t/m 3);

L- 堆积转运场地允许的堆积(或填埋)高度(或深度)(m)

K1- 堆积(填埋)系数,与作业方式有关;K1=0.35~0.7

K2- 堆积转运场地利用系数。K2=0.65~0.8

附录三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

L=Q×q 1
式中 L-码头岸线计算长度(m);


Q-码头的垃圾(或粪便)日装卸量(t);

q-岸线折算系数,参见表4.2.2(m/t);

1-附加岸线长度,参见表4.2.2(m)。

附录四

垃圾最终处置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式中 S-最终处置场的用地面积(m2) 365-年的天数;


y-处置场使用期限(y);

Q1-日处置垃圾重量(t/d);

D1-垃圾平均容重(t/m 3);

Q2-日覆土重量(t/d);

D2-覆盖土的平均容重(t/m 3);

L-处置场允许堆积(填埋)高度(m)

c-垃圾压实(自缩)系数,c=1.25~1.8;

K1- 堆积(填埋)系数,与作业方式有关,

K1=0.35~0.7;

K2-处置场的利用系数 K2=0.75~0.9

附录五

本标准有关术语解释

一、境卫生设施


凡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生活废弃物影响范围功能的容器、构筑物和建筑物等统称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可分为以下几类:

1.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2.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3.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和工作场所等。

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凡供人们在公共场所使用并具有收集和临时存贮生活废弃物功能的容器、构筑物和建筑物统称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可分为以下几类:

1.公共厕所;

2.化粪池;

3.垃圾管道;

4.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

5.废物箱等。

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凡是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在收集、运输、转运、处理、综合利用和最终处置生活废弃物所需的构筑物、建筑物和基地统称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可分以下几类:

1.垃圾转运站;

2.垃圾、粪便码头;

3.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

4.垃圾最终处置场;

5.贮粪池;

6.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7.进城车辆清洗站等。

四、环境卫生基层机构和工作场所凡是在城市或其某一区域内负责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和环境卫生专业业务管理的组织称为环境卫生机构。环境卫生基层机构一般是指按街道设置的环境卫生机构。

环境卫生基层机构为完成其所承担的管理和业务职责所需的各种场所称为环境卫生基层机构的工作场所。

五、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利用空气压力(正压和负压),把居民的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口沿封闭的管道网络输送到垃圾收集存放设施并具有动力源的管道系统,称为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

六、垃圾间多层或高层民用建筑中用于收集存放垃圾、垃圾容器的专用构筑间,称为垃圾间。

七、垃圾容器间单独建造或依附于主体建筑建造的用于放置可移动式垃圾容器的构筑间称为垃圾容器间。

八、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把城市居住区一定范围内的垃圾收集、存放并转装到垃圾收集运输车上的构筑物称为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

九、垃圾转运站把用中、小型垃圾收集运输车分散收集到的垃圾集中起来并借助于机械设备转装到大型垃圾运输车的,由建筑物、构筑物群组成的环境卫生工作场所称垃圾转运站。

十、垃圾和粪便码头凡具有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贮存和水、陆两种运输方式相互转换功能的环境卫生工作场所和设施称为垃圾和粪便码头。

十一、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为适应垃圾产量的变化和自然气候变化给垃圾日产日清业务造成的影响所建造的生活垃圾固定应急收集、贮存、堆放、转运场所称为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

十二、垃圾最终处置场为最终处置经综合利用后的垃圾残体或直接采用(卫生)填埋法处置垃圾所建造的场地称为垃圾最终处置场。

十三、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业用地为综合利用废弃物所建设的工业加工工厂所需要的场地,称为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业用地。

十四、涉外环境卫生设施凡涉及外国驻华机构和外籍人使用的环境卫生设施称为涉外环境卫生设施。

十五、进城车辆清洗站为维护城市市区的环境卫生,在城、郊区结合部建造的供清洗各种进城机动车辆用的清洗设施称为进城车辆清洗站。

十六、无障碍通道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在建设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时修造的能使残疾人所乘轮椅通行、回转的通道称为无障碍通道。

十七、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为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作业的需要,在城市道路与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之间所修建的过渡性通道称为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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