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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电信线路||网通线路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2006-04-14     浏览次数:     

物和其它特种垃圾必须单独存放。垃圾容器要密闭并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3.4.4条 各类垃圾容器的容量按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避免垃圾溢出而影响环境。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见附录一。

第五节 废 物 箱

3.5.1条 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


3.5.2条 废物箱的设置间隔规定如下:

一、商业大街设置间隔25~50m;

二、交通干道设置间隔50~80m;

三、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m;

第四章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第一节 垃圾转运站

4.1.1条 垃圾转运站一般在居住区或城市的工业、市政用地中设置。


垃圾转运站的设置数量和规模取决于收集车的类型、收集范围和垃圾转运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小型转运站每0.7~1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m2,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二、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其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表4.1.1)。

(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 表4.1.1


转运量(t/d) 用地面积(m2) 附属建筑面积(m2)
150 1000~1500 100
150~300 1500~3000 100~200
300~450 3000~4500 200~300
>450 >4500 >300

注:表中"转运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计算


4.1.2条 供居民直接倾倒垃圾的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其收集服务半径不大于200m、占地面积不小于40m2

4.1.3条 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操作应封闭,设备力求先进。其飘尘、噪音、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监测标准,其中绿化面积为10~30%。

4.1.4条 当垃圾处置基地距离市区路程大于50km时,可设置铁路运输转运站。转运站内必须设置装卸垃圾的专用站台以及与铁路系统衔接的调度、通讯、信号等系统。

4.1.5条 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没有完善以前,在垃圾高峰和自然气候变异情况下,应设置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第4.1.6条 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可设置在近郊,并按专业工作区域和垃圾流向设置。其用地面积计算公式见附录二。

4.1.7条 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应有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有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节 垃圾、粪便码头

4.2.1条 垃圾、粪便码头设置要有供卸料、停泊、调档等使用的岸线,还应有陆上空地作为作业区。陆上面积用以安排车道、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项目的用地。


4.2.2条 设置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见附录三。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按表4.2.2确定。当日装卸量超过300t时,用表中"岸线折算系数"栏中的系数计算。作业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线系拖轮的停泊岸线。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表 表4.2.2


船只吨位(t) 停泊档数 停泊岸线(m) 附加岸线(m) 岸线折算系数(m/t)
30 二 130 20~25 0.4
30 三 105 20~25 0.35
30 四 90 20~25 0.30
50 二 90 20~25 0.30
50 三 60 20~25 0.20
50 四 60 20~25 0.20

注:表中岸线为日装卸量300t时所要的停泊岸线


4.2.3条 设置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按岸线规定长度配置,一般规定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40m2的陆上面积。在有条件的码头,应有改造为集装箱专业码头的预留用地。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散落下河(海)设施,要有计量和计数装置。粪码头应建造封闭式贮粪池。

第三节 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

4.3.1条 处理厂(场)应设置在水陆交通方便的地方。并充分采用综合处理技术。处理后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


4.3.2条 处理厂(场)用地面积根据处理量、处理工艺确定。用地面积按表

4.3.3条 4.3.2规定计算:

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用地指标 表4.3.2


垃圾处理方式 用地指标(m2/t) 粪便处理方式 用地指标(m2/t)
静态堆肥 260~330 厌氧(高温) 20
动态堆肥 180~250 厌氧-好氧 12
焚 烧 90~120 稀释-好氧 25

4.3.3条 对死畜、病畜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特殊废弃物处理厂的规模 与用地面积,应根据处理量和处理、利用工艺确定。

第四节 垃圾最终处置场

4.4.1条 垃圾最终处置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污水渗透。

二、防止沼气燃烧。

三、防止病虫害。

四、设置卫生防护区。

五、使用时间不少于十年。

4.4.2条 卫生填埋最终处置场一般应选择在地质情况较好的远郊。并与围海造田,造山置景等综合利用相结合。用地面积的计算公式见附录四。

第五节 贮粪池

4.5.1条 贮粪池一般建造在城市郊区。贮粪池的数量、容量及其分布,应根据粪便日储存量、储存周期和粪便利用等因素确定。


4.5.2条 贮粪池应封闭并防止渗漏、防止气爆和沼气燃烧。北方地区应注意防冻。贮粪池周围应视其规模设置围栏和绿化隔离带。

第六节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4.6.1条 洒水车和冲洗马路专用车辆的给水,由设置在街道两旁的供水器供水。供水器可利用现有消火栓或另设环境卫生专用供水器。


4.6.2条 供水器的间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一般可采用表4.6.2所列数据。

供水器间隔 表4.6.2


道路级别 道路宽度(m) 供水器间隔(m)
快速干道 40~70 600~700
主干道 30~60 700~1000
商业文化大街 20~40 700~1000
支路 16~30 1200~1500

注:表中"供水器间隔"适用5吨以上车辆。当车辆吨位小于5吨时,间隔应适当缩短。


4.6.4条 供水器使用时要防止损坏,并保持完好状态,出现故障要及时修复。

第七节 进城车辆清洗站

4.7.1条 有条件的城市均应在车辆进城的城、郊区接壤处建造进城车辆清洗站。清洗站的规模与用地面积根据每小时车流量与清洗速度确定。


4.7.2条 清洗站内设置自动清洗装置,洗涤水经沉淀、除油处理后,可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五章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及工作场所

第一节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

5.1.1条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管辖范围和居住人口确定。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指标按表5.1.1确定: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 表5.1.1


基层机构设置
(个/万人) 万人指标(m/万人)
用地规模 建筑面积 修理工棚面积
1/1~5 310~470 160~240 120~170

注:表中"万人指标"中的"万人",系指居住地区的人口数量。


5.1.2条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设有相应的生活设施。

第二节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造厂

5.2.1条 市、区、镇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修造厂。


5.2.2条 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和修造厂的规模由服务范围和停放车辆数量等因素确定。

5.2.3条 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用地可按每辆大型车辆用地面积不少于200m2计算。

5.2.4条 环境卫生的车辆、机具、船舶等修造厂的用地,根据生产规模确定。

第三节 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

5.3.1条 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可根据需要确定建设项目。


5.3.2条 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用地,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

第四节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5.4.1条 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必须设置工人作息场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淋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5.4.2条 作息场所的面积和设置数量。一般以作业区域的大小和环境卫生工人的数量计算。计算指标按表5.4.2规定: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指标 表5.4.2


作息场所设置数(个/万人)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平均
占有建筑面积(m2/人) 每处空地面积(m2/个)
1/0.8~1.2 3~4 20~30

注:表中"万人"系指工作地区范围内的人口数量。

第五节 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

5.5.1条 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按生产、管理需要设置,应有水上岸线和陆上用地。


5.5.2条 水上专用运输应按港道或行政区域设船队,船队规模根据废弃物运输量等因素确定,每队使用岸线为200~250m,陆上用地面积为1200~1500m2,且内设生产和生活用房。

5.5.3条 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环境卫生水上管理站每处应有趸船、浮桥等。使用岸线每处为150~180m,陆上用地面积不少于1200m2

第六章 涉外环境卫生设施

6.0.1条 涉外环境卫生设施应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款设置,并应提高设施建设标准。


6.0.2条 涉外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费用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筹集。设置内容和标准应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

6.0.3条 生活垃圾收集应容器化,并应分类存放。容器应封闭,严禁垃圾裸露。其他垃圾应在指定区域内堆放。

第七章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7.0.1条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


7.0.2条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按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设计。

7.0.3条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满足5t载重车通行;

二、旧城区至少应满足2t载重车通行;

三、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8~15t载重车通行;

四、目前某些狭窄路段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逐步改造。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范围如表7.0.3所示:

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表 表7.0.3


设施名称 新建小区(t) 旧城区(t)
化粪池 >5 2~5
垃圾容器设置点 2~5 >2
垃圾管道 2~5 >2
垃圾转运站 8~15 >5
粪便转运站 无 >5

7.0.4条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的宽度不小于4m


7.0.5条 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点倒车距离不大于20m,作业点必须调头时,应有足够回车余地。至少保证有12m×12m的空地面积。

附录一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

(一) 垃圾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重量:


Q=R?C?A1?A2 ……(公式1)
式中 Q-垃圾日排出重量(t/d);

R-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人);

C-实测的人均垃圾日排出重量(t/人?d);

A1-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匀系数A1=1.1~1.15;

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A2=1.02~1.05。
(二)垃圾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体积:

?……(公式2)

Vmax=K?Vave?……(公式3)
式中 Vave?-垃圾平均日排出体积(m3/d);

A3-垃圾容重变动系数A3=0.7~0.9;

Dave?-垃圾平均容重(t/m3);

K-垃圾高峰时日排出体积的变动系数;

K=1.5~1.8

Vmax?-垃圾高峰时日排出最大体积(m3/d)。
(三) 收集点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公式4)

?……(公式5)
式中 Nave?-平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E-单只垃圾容器的容积(m 3/只);

B-垃圾容器填充系数B=0.75~0.9;

A4- 垃圾清除周期(d/次);

A4当每日清除1次时;A4=1;每日清除2次时,A4=0.5;每二日清除1次时,A4=2,

以此类推;

Nmax?-垃圾高峰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四) 垃圾管道内垃圾堆积高度计算:

?……(公式6)

?……(公式7)
式中 Lave-平时垃圾每日在管道内堆积的高度(m/d);

F-垃圾管道的截面积(m2);

Lmax-垃圾高峰时垃圾每日在管道内堆积的高度(m/d)。

附录二

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式中 S-堆积转运场地的用地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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