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阅的报刊。违者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领导党内警告处分。
(2)市委老干部局要经常组织老干部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必须认真做好“五个一”工作,即:每年组织老干部代表进行一次视察;举办一次老干部运动会;召开一次老干部座谈会;召开一次向老干部通报工作的情况通报会;组织老干部召开一次形势报告会,如没完成好上述任务,对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资格。
(3)各单位要加强老干部活动室建设,经常组织老干部开展活动。对因开展活动不好而引起上访的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资格。
2、按标准落实老干部活动经费。
各单位要按上级规定标准把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和公用经费每人每年600元,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每人每年200元,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期拨付。在市委老干部局活动的老干部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到老干部局;在各乡镇和其它单位活动的老干部经费,由各乡镇;各单位拨付到各自的老干部,活动室。对老干部经费不准挪用占用,如有不纳入财政预算或挪用占用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按政策落实离休干部“两费”待遇。
严格执行《XX市实行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统筹,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工作方案》。对拖欠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离休费,各相关单位要按政策规定尽快解决,单位确有困难无力解决的,由主管部门解决。对不认真执行《方案》,仍拖欠离休干部医药费、离休费的单位及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XX市关于车辆配备管理和违规
处理的规定
为加强车辆管理,严格控制公车私落和超标准购车,特作如下规定:
1、市直部门和乡镇机关确属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配备一台公务用车。市直部门、乡镇配车购价不得超过20万元(不含上级赠送的车辆)。未经批准超标购车的,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国有企业配备生产、经营、业务用车,须经市控办批准。国有企业配车主要以经济效益为标准,亏损企业严禁配车。经批准的企业配车,原则上要配备国产车,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轿车。违者,给予企业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国有企业配车标准执行。违者,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严禁超标超编配车。对超编配车予以没收,并对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超标配车一律不予审批和不得办理落户手续,并予没收。同时,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不得随意更换未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公务用车原则上5年以内不准变更。使用5年以上,符合报废更新标准的经审批后方可更换。违者,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
6、不准非法购买走私车辆。对非法购买的走私车一律予以没收,并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
7、不准贷款、集资或挪用专项资金购置小汽车。违者,没收车辆,并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
8、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不准购买小汽车。违者,没收车辆,并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
9、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小汽车。违者,调换、借用的小汽车予以收缴,并给予借用双方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严禁公车私落。违者,对私落车辆处以原值5--10%的罚款,并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对本规定下发前发生的利用帐外资金购车并公车私落的,处以车辆原值5--10%的罚款,限期变更,到期不变更的没收车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1、不准不按批准的车种、车型购买车辆。违者,按原值的5%罚款,对提高档次购买的车辆予以没收,并对责任人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不准冒挂公安、武警、军队、外籍车牌照。对符合配车条件与标准,但未办理控购手续的冒挂牌照问题,按购车价的20%罚款,由市控办补办定编控购手续;对不符合配车条件与标准的,冒挂车辆一律没收,并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
13、特种行业需增加车辆配备时,经申请批准,由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并取得控购手续的,可以增加车辆配备,增配的车辆原则上是在现有的车辆中解决。对未经审核和取得控购手续而购车的单位,予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对本规定下发前发生的符合配车条件,但购车未办理控购手续的单位,暂作以车辆原值1-2%的罚款处理,要求尽快申报补办手续。
15、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申报审批审核制度,对隐瞒购车的单位,一经查出,除没收车辆外,还要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以上处分。
16、公务用车的更新和增配,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旧车的处理必须经财政审查和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方可进行。违者,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17、此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和财政局负责监督执行。
XX市关于禁止用公款配备电话、
支付话费的规定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自律行为的管理,坚决刹住公款配备电话和支付话费的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1、不准用公款购买移动电话和安装住宅电话。违者,除纠正处理外,还要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本规定下发前发生的用公款购买的个人使用的移动电话,按每年20%折旧处理给个人,剩余款项由移动电话持有者向单位补交。用公款安装的住宅电话,由使用者向单位全额补交电话初装费。对不能主动纠正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应交费用。
3、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之便,让下属单位为个人购买移动电话和安装住宅电话。违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应交费用。
4、不准在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报销个人移动电话话费和个人住宅电话费。违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特殊部门按上级规定配备的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不在此规定范围之内。
XX市税收监管工作办法
为强化税收监管,加大税收清查力度,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1、加强内部监督。实行定税、纳税、完税区域公示制度,设立乡镇、社区税收公示板,每月公开纳税人定税标准及完税情况。市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公示纳税人定税标准及完税情况;实行税收首办负责制,办税员未依法确定税收标准、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款、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40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社会监督。实行税收听证会制度,定期召开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纳税人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设立税收监管举报电话。举报电话设在市政府督令室,对举报反映的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及时向市领导反馈;实行税收举报奖励制度,凡是经查证核实的举报情况,要按追缴税款的5%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奖金于追缴税金入库之日起15天内到位。
3、加强行政监督。从法院、检察院、审计局、监察局、国税、地税、财政、公安等部门抽调人员,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以上财税大清查,严肃查处偷税、抗税、人情税、混级税行为。
4、加强司法监督。公安税侦部门在快速查处领导交办、群众举报、国税、地税移交涉税案件的基础上,定期进行明查暗访,严肃查处超过5000元的涉税案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法院、检察院从快、从重办理涉税案件,坚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执结。
5、强化舆论监督。在广播电视台开办专栏,定期宣传税收先进典型事迹,曝光违规办税人员和涉税案件,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6、依法查处涉税违纪的办税员。凡经查实的涉税案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XX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对办税员和纳税人进行处分和处罚。
XX市关于建设改造办公楼的若干规定
为强化建筑市场管理,严格落实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杜绝私建、滥建现象,特作如下规定:
1、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不允许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设办公楼。因实际情况确需建设办公楼的,需向市政府申请,由市政府组织计划、财政、审计、土地、建设、城建等部门实地踏查、逐项审计批复后,方可建设。
2、在项目申请中,市政府要对该项目的选址、规模、设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严格把关,并认真查验计划、土地、建设、城建等部门出具的审批手续。因把关不严造成项目建设出现矛盾纠纷、群体上访或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分别给予市政府责任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降职处分。
3、在项目的踏查和审核过程中,计划、财政、审计、土地、建设、城建等部门要对其建设选址、用地、动迁、招投标以及工程质量和《准建证》执行等事项严格把关。因把关不严造成项目建设出现问题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给予该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留党察看、降职处分。
4、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要对项目建设负全责。如因项目建设而背负巨额债务或造成集体越级上访的,将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直至撤职处分。
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根据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初审制度:低保对象提出申请,低保评议小组要按照我市制定的《尚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入户核实,集体评议,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政府。对不入户核实,不进行集体评议或瞒报的居委会主任予以辞退。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在全市内通报。
2、公示制度:对初审合格的要在醒目的位置张榜公布5天,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对不公示、公示不全或不到位的社区居委会主任要给予辞退。
3、复审制度: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申请低保对象要入户复查后,由低保评审小组集体评审,符合低保条件的上报民政局审批。对不按程序复查和评审小组集体评审,或在复查中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乡镇主管领导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降职,街道办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撤销职务处分,并在全市内通报。
4、审批制度:民政局对上报申请低保对象进行集体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录入微机,上报哈市民政局备案。不经过集体审批或审批把关不严,因工作失误造成影响的,民政局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5、二次公示制度:社区居委会对审批合格的低保对象要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发放低保证,领取低保金,有异议的报市民政局调查处理。对不按程序办事、不进行二次公示或公示不到位的,对社区居委会主任予以辞退。
6、建立三级档案管理制度:社区居委会、乡镇低保评审小组、市民政局都要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档案,有微机的要录入微机。不按要求建立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对三级主管领导要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7、动态管理制度:社区居委会和乡镇低保评审小组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要进行不定期复查,及时掌握情况。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家庭,按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终止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张榜公布。民政局对低保对象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进行复查或虚报、瞒报的乡镇主管领导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居委会主任予以辞退,并在全市内通报。
8、资金发放制度:低保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要通过银行按月发放到低保户手中,财政局、民政局、乡镇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或拖延低保金的发放。违者相关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信访制度: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民政局要指定专人接待有关低保问题的来信来访,并对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解答,需要调查核实的要在10日内给予答复。对上访信件和上访人员提出的问题,不及时答复而造成越级上访的直接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处分。
XX市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减轻
基层负担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精简会议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1、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每年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召开的会议有:全委(扩大)会、人代会、政府工作会议、政协会、经济工作会议、城建和建设工作会议、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济工作会议、旅游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政法稳定工作会议、纪委全会、党群和宣传工作会议。
2、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召开的会议,除全委(扩大)会、人代会、政府工作会议、政协会、城建和建设工作会议、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外,原则上不安排多位领导到会、主要领导讲话,不要求乡镇和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市级重要会议可安排1天,人代会、政协会可适当延长,各部门专业性会议、内部工作会议控制在半天,凡是需要乡镇主要领导参加会议,必须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需乡镇副职参加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常务领导批准。
3、严格控制会议经费。严禁在各类会议中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严禁向基层和下属单位摊派会议经费。违者对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4、严格控制文件数量。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各部门自行行文;涉及几个部门负责的工作,由相关部门联合行文;确需以市委、市政府发文的,经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行文;法律法规已有明文规定、已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作出安排部署的事项,不再行文;除重要会议领导讲话,其它讲话不再行文。
5、严格控制发行简报。除市委办、政府办工作简报或阶段性中心工作简报外,不允许各单位、各部门自办简报。
6、严格控制报刊订阅。除上级明确规定订阅的党报党刊外,严禁强行征订报刊、杂志。违者对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7、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确需检查、评比、达标的活动,须经市纠风办批准,并不准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违者对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XX市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的有关规定
为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保证义务教育目标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1、在全市各中小学校实行《交费明白卡》制度。所有收费项目均要纳入《交费明白卡》内,并经市纠风办、市教育局严格审核。除《交费明白卡》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外,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者给予学校主要领导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任教师停职待岗。造成集体越级上访或被上级新闻部门曝光的,视情节给予学校主要领导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撤职处分。
2、学校领导、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取消一至两年内评优、晋级和评定职称的资格。
(1)以教学需要为名组织统一订购规定教材以外练习册、辅导书、参考资料的;
(2)在校内、校外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
(3)有偿向社会办的各类辅导班、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文化补习班等介绍学生的;
(4)在社会办的各类辅导班、兴趣班、特长班、提高班、实验班、文化补习班等兼课的;
3、学校领导、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的;
(2)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收取的;
(3)强迫学生购买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的;
(4)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与社会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活动收费的。
4、本规定适用于尚志市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
5、本规定由市纠风办负责解释。
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XX市规范执行《收费目录》和《交费明白卡》有关纪律的规定
为严格规范收费执法行为,切实制止“三乱”现象,特制定XX市规范执行《收费目录》和《交费明白卡》有关纪律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XX市辖区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着装整齐,配戴胸卡,持证上岗,文明礼貌,否则,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二人以上同时在场,向对方出示有效证件、票据后,方可进行收费、罚款或检查。否则,对方有权拒绝。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行政撤职、开除公职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1、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罚款或处罚的。
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擅自减免应由本人或亲属交纳的各项费款的。
3、接受纳税人或企业宴请、钓鱼、娱乐、贿赂或其它好处的。
4、因索取财物未遂,对企业、个体户、客商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5、利用职权用威胁或要挟手段,敲诈勒索钱物或获取其他利益的。
6、以报销吃喝招待费用或用纳税单位物品顶抵应缴费用的。
7、利用职权借用或占用企业、个体户、外来客商钱物的。
8、收费时故意使用假票据、非正规票据,截留应上缴财政规费的。
9、野蛮执法、辱骂、殴打对方或故意损坏物品的。
10、检查抽样时超量抽取,检验后对仍有使用价值物品不予退还的。
第五条执法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本单位、本部门发生行政执法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对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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