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房 协 议 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手机号: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手机号: 一、甲方将沈阳市浑南新区铁匠街 号 #私有住房租予乙方使用。月租金 元。自2005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租期 个月,押金 元。付租方法:上打租,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 个月的租金 元。余款需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二、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干扰乙方正常使用房屋,不得私自增加房价。 三、在租用期内,乙方不得破坏屋内设施,不得私自对室内结构进行改造,不得转租、转借、转让他人租用,或另做它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如乙方利用所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含搞传销),则甲方有权收回住房使用权。 四、在租用期内,乙方负责:水费、电费、有线电视、物业费等费用,采暖费用由甲方负责。电表指数 ,水表指数0153(按1.9元/吨),乙方发生费用待合同到期时结算。乙方负责 月的有线费用(按12元/月)。 五、室内配有下列物品: 1、家电类: 1)太阳能热水器(作价3000元); 2)油烟机(作价400元); 3)电视机(作价400元); 4)洗衣机(作价350元); 5)电话机(作价70元); 6)电冰箱(作价400元); 7)空调两台(作价3000元)。 2、家具装饰类: 1.2米宽床(作价 500元); 书柜(作价 500元); 晾衣架(作价140元); 椅子1把(作价45元); 灯具(作价1000元); 阳台装饰材料(400元) 煤气罐(作价40元)等物品。 上述物品如乙方丢失或损坏按价赔偿。 六、由于乙方使用太阳能热水器不当,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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